補充~~ 民法1055-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,尤應注意左列事項: 一 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 三 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之感情狀況(ex:祖父母或其同居人) 民法第1055條規定此監護權除了生活保持外,包括子女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與道德等習性在內,又父母親離婚者依照兒童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為兒童之適當監護權因考量兒童之「最佳利益」所以除應斟酌父母2造之經 濟資歷外,尤其子女的意願並兼顧到父母之職業人格、品性、將來環境監護能力、親子關係、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的態度等,一切有相關狀況 法院常常用以下幾總的監護權 a 積極是由1父母之監護權能力之時間包括(生理、心理教育程度、感情成熟度) b 消極是由1父母道德上不當行為(如 加害子女身體、不盡父母之職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或販女為娼) c 其他親屬朋友支援或協助體系判斷依據包括 (食衣住行育樂、生活態度禮儀教養、基本技能教導、讀書、人際關係) 親權行為 :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有權力行使探視權喔
ㄧ位朋友遇上了類似的問題 真的是讓人氣不過啦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遇到觸及法律問題的時候 要多找找資料喔 維護自己的權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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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Aug 10 Thu 2006 20:06
監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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